第一条 为了落实市教委《在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建立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制度指导意见》(京教审〔2003〕3号),规范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学校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审计处在校长或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内部审计规范和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实施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是指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每年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七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审计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是否符合收支平衡、“收支两条线”等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稳健性原则,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各项资金、其他收入等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正确,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
(四)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量入为出”的要求,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等原则,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
项目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项目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
(五)预算报表是否符合要求,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填入《政府采购预算表》;
(六)预算调整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是否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校财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收入预算执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到位情况、预算外资金收入解缴和返还拨入情况和其他收入收缴情况,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有无存在乱收费,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收费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学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预算执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项目专项资金支出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
(五)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范,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
(六)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入支出等问题;各项支出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现象。
第十条 学校资产、负债、净资产审计的内容
(一)资产情况审计的内容
1、现金和各项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问题;
2、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5、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负债情况审计的内容
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2、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各项负债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对各项负债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发展负债建设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信用危机。
(三)净资产情况审计的内容
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符合规定,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二)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怎样;
(五)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财务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所填数据是否正确,是否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报表与报表、报表内数据之间数据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二)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学校财务状况是否真实,验证检查财产、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实有数;财务报告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
(三)年度决算所列收入、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收支与财务预算比较。分析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管理状况。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五)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织与实施。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区分不同的审计内容和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审计。具体审计的方式及时间是:
(一)事前参与预算工作。参加学校有关预算、决算工作会议。了解学校计财处及其他部门有关预算编制管理制度,为事后审计工作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审计处于每年7月上旬对上半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积极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如实、及时地向审计部门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予以承诺,以明确责任。
(三)事后审计。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组织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每半年向校长或分管领导报送,其中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单独出具审计报告。校长或分管领导在接到审计报告后,要及时审阅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明确批示,并交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
有关部门和个人要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经校长或分管领导明确批示的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必须落实和处理,并将落实和处理情况按时反馈审计处。
第十五条 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对财务预算数据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时。应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20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