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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共北京市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对北京高等学校教代会工作评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为国家培养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办好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北京印刷学院。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职工聘任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校领导和行政部门要重视并及时认真地处理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特点,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对一年内有一半以上时间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各种会议、活动,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绩明显。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关心学校发展和建设,积极参加改革,支持配合党政领导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如实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就大会的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三育人”竞赛评比活动,在爱岗敬业、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五)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如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提前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鼓掌通过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代表组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外,还要听取本系统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建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代表组长会议和分会委员会以及工会小组会议,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大会主席团或代表组长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负责保管教代会的各项文字材料,建立教代会档案。及时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