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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进学校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职能作用,提高履职尽责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是学校纪检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工作不可或缺的基层力量。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在学校纪委和所在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党组织应当支持纪检委员工作,为其履职尽责积极创造条件。学校纪委应当指导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  选任增补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二)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政治素质过硬;

(三)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勇于担当,在党员干部中认可度较高;

(四)严格自律,清正廉洁,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五)热爱纪检工作,具有与履职相应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纪检委员由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确定。各二级党组织应在向组织部备案纪检委员人选前征求学校纪委意见。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原则上由中层干部或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因岗位调整等原因无法履职时应及时增补,增补办法按第四条执行。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是二级党组织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力量,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二级党组织领导下,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协助二级党组织做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每年至少组织1次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筑牢师生员工拒腐防变底线。协助做好廉政风险点梳理防范工作。协助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报送工作。协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检查等相关工作。

(二)监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进行日常监督,主要监督所在单位涉及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党员发展、学生管理、财务预算、项目申报、经费使用、招标采购、职称评聘、考核聘任、评优评先、师德师风、纪律处分以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对二级党组织“一把手”的监督。主要监督二级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坚持“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情况,贯彻落实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以及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受理二级党组织党员、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并将情况及时向二级党组织或学校纪委汇报。对作风和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发现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及时向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报告。

(五)协助学校纪委做好监督执纪问责以及监督调查处置等工作。

(六)联系并指导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和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

(七)完成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学校纪委应当加强对纪检委员的教育和管理,为其履职尽责提供指导:

(一)参与工作。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学校纪委应当及时向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传达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和推进情况,结合重点工作开展的调研、监督和检查可根据需要安排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参加;重要文件起草应适时征询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意见。

(二)培训学习。学校纪委应定期组织开展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集中培训和交流研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上级纪委最新指示要求,研讨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

(三)工作考核。根据《北京印刷学院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考核办法》,加强对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的考核。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每年向学校纪委书面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学校纪委每年安排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就履行职责情况开展述职和考核评议,评议结果向其所在二级党组织反馈,作为绩效考核的工作内容,评优选优的参考条件。学校纪委将视情况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应当带头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维护纪检干部形象。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重大失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在协助调查线索案件和办理有关重大事项中,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和扩散工作中属于保密的事项和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