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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学校党委按照党章要求,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廉政谈话,增强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纠正违纪违规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任期工作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指学校纪委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新任职前,围绕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干部的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二)任期工作谈话。指学校纪委就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的情况,重大工作事项进展情况等内容进行的专题性谈话。谈话可采取集体或个别方式,不定期进行。

(三)诫勉谈话。指学校纪委对有关上级及群众反映的问题或已出现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学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指学校纪委针对某一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学校纪委对该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与个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进行谈话前,主谈领导应充分调查研究,明确谈话重点,准备好谈话提纲。

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应当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领导及有关要求,通知被谈话人。

主谈领导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落实;对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内容,应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报告并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主谈领导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方面进行。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

(二)组织对被谈话人的基本评价;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勤政廉政方面的要求;

(四)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

第八条  任期工作谈话,主谈领导应重点围绕某一阶段的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就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如何更为有效和更具创造性地完成工作等有关方面进行。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对被谈话人任职以来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决定及对进一步工作的希望、建议或整改措施。

第九条  诫勉谈话,主谈领导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向被谈话人指出存在的问题,说明诫勉谈话的目的;

(二)被谈话人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

(三)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要求和希望。

第十条  警示谈话,主谈领导应针对某个单位的工作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一)向被谈话人指出存在的问题,说明警示谈话的目的;

(二)被谈话人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

(三)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要求和希望。

    第十一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领导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二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由学校纪委留存。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党政“一把手”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掌握和了解情况,听取汇报。对于主要情况和问题,要适时召开党委(纪委)会专题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  廉政谈话承办部门要做好廉政谈话的记录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的《北京印刷学院关于实行处级及以上党政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