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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完善和规范学校学术工作规章制度、学术管理,确保学校提出的学术建设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施,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咨询、评审机构及学术决策机构,负责全校的学术建设和学术发展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有一定议事能力的各主要学科专业代表和主要校级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须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2名。全体委员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个别委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技组和人文社科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及审议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评议组、评审组,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问题。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七条  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既发扬民主,又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具体事项,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组组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主任扩大会议可包括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如有特殊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和校属研究机构按本章程第五章之原则,建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2. 审议科研项目的申报计划;

3. 审议学校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的规划与建设方案;

4.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布点、申报方案;

5. 重要学术岗位聘任的评议;

6. 审议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规划及科研队伍编制;

7. 职称晋升或聘任中的学术评价、等级认定;

8. 学术成果、学术评奖的评议、审定;

9. 提出对学校学术发展、学术建设的意见、建议;

10.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分组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分组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及其各分组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投票时视具体事项,采取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间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由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后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必须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准假后告知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违规情况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自觉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重点实验室等应参照本章程,建立健全本部门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评议组。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依本原则制定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评议组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