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学术尊严,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教育部2006年5月公布的《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印刷学院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以北京印刷学院的名义申报、承担科研项目和发表科研成果(包括论著、专利、作品、奖励等)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校学生、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进行学术研究,应通过文献检索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公开发表的论著等成果中引用他人的观点或结论,必须注明出处并列出参考文献。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著等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2.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主管部门组织的结项验收等。
3.合作成果应按照在学术研究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4.如实登记个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
5.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如实记录实验结果和报告统计资料。
6.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或验收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提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7.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或证实的论断、结论,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下列行为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1.在公开发表的论著等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观点或结论,或抄袭、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2.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他人发表的论著中署名。
3.在职称聘任、年终考核、申报教学科研业绩奖励等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按要求或规范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夸大成果的级别;伪造证书、专家鉴定或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虚构篡改实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5.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6.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其他违背全国学术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五条 对具有高尚学术道德,并做出优异成绩的人员,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聘职、晋级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学 校予以以下惩处:
1.在填写登记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按要求和规范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夸大成果的级别;伪造证书、专家鉴定或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取消获得的年终考核、职称聘任、先进荣誉等结果,扣除相关奖励津贴。
2.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情况依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或解聘处分。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1.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组、科技组,分别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裁定,并依调查裁定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2.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八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二级管理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一般情况下不受理匿名举报。
2.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3.各有关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学术委员会有关分委员会对有关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办公室公布裁定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处分。
5.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6.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7.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8.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学校纪律检查部门参与公开听证和调查。
9.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的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学术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十条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新一轮岗位聘期开始时执行。
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