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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监察员职责、名单  

北京印刷学院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学校民主监督渠道,发挥广大教职员 工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参与和监 督作用,健全学校纪检监察队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北京市监察委 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特约监察员(以下简称特约监察员)是指学校 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 形式履行监督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党政管理 人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专家学者等中优选聘请,选聘人 数为 10 名。 现任学校纪委委员和院系级党组织纪检委员不再担任特约 监察员。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规章,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关心学校改革发展情况, 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所在领域有一定 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关心支持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 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 强,善于联系群众,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下列程序 进行: 

(一)组织推荐。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人事处等 部门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 

(二)征求意见。征得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及本人 同意; 

(三)会议聘请。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公布特约监察 员名单。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每届任期四年,受聘期满自然解聘。因 毕业、调离等原因离开学校的特约监察员,自然解聘。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专员 办公室应当予以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约监察员本人及 其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 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去特约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 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制定学校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件、提出 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进 行监督,及时反馈有关工作意见、建议; 

(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参加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 项工作;

(六)办理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 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 情况; 

(六)受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 关的工作权限。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保守因履行职责 掌握的工作秘密,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 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 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要给予帮助和支持,方便监 察员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应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工作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