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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如何预防和治理腐败  

 

作者:张广勇 
                          

    新加坡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又能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国家。其防治腐败的做法,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认定
    新加坡对贪污贿赂行为实行有罪推定。(1)被指控者必须说清楚与其收入不相符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如果与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合,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出相反证据,则其收受或取得的一切财产都被认定为贿赂所得。(2)这部分财产可被当作受贿的证据,只要行贿或受贿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相对方受贿或行贿,相对方提供不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该报酬不是为了“引诱或者报答而贿赂地支付、给予或者接受”,受贿事实即可成立,从而从立法上有效地解决了贿赂犯罪多为“一对一”秘密进行时缺乏旁证、无法定案的难题。(3)一旦受贿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须查证受贿人是否向行贿人提供了服务和方便。
    此外,新加坡对贿赂行为的立案标准采取“零容忍”。(1)不设定类似5000元为起点的贿赂犯罪立案标准,不管受贿5000元以上,还是行贿5000元以下,都没有分别地视为商业贿赂犯罪加以追究;(2)把损害竞争、影响公平性作为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原则,比如回扣、折扣、佣金三种方式,如果对竞争有损害,造成公职人员有失公平,都是非法的;(3)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只要行为人索取和收受了不当好处,且其行为与其职务相关,就构成贿赂犯罪,并不特别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只要向公职人员实施了行贿行为使其作为或不作为,不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还是不正当,行贿罪都成立;(4)不是以“好处”兑现与否作为认定标准,而是把有约定或许诺给予“好处”的行为即认定为商业贿赂。
     机构设置
    由一个拥有独立、完整的秘密调查权的国家强力部门––贪污调查局担任反腐败重任,这是新加坡廉政建设最具特色的机构、体制措施。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成立于1952年,是该国调查政治腐败和商业贿赂的专门机构,具有独立、完整、秘密的调查处置权,是新加坡最具威力的国家强力部门。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构,拥有独立的权力,可以行使《预防贪污贿赂法》所赋予的特别权力,调查任何人的贪污受贿罪。调查局成员的地位、身份、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薪水也比同级官员高。调查局官员被视为特别官员,持有局长签署的委任证书,作为行使职权的凭证。调查局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和调查对政府和私营机构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调查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法定机构以及企业公司中的任何贪污嫌疑、负责向国家总检察署提请起诉包括行贿受贿在内的贪污案件、检讨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提供预防和减少贪贿犯罪的方案。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机构设置,主要内设行动部和行政与特别支援部两个部门,分别由一名副局长协助局长领导该部门的工作。行动部负责案件的调查,又分为五个调查组,其中有一个由精英组成的特别调查组(SIT)专门负责处理重大和复杂的案件。行动部设有情报小组,负责收集和综合情报,同时执行外勤调查,以支援行动部调查工作所需的资料。行政与特别支援部是贪污调查局的综合服务机构,主要负责职务犯罪预防、贪污调查局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日常的行政管理与人事安排等。贪污调查局的在编人员不到100人,均为大学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法律、经济、会计等专业知识。
公共权力管理运行规则
    新加坡在政府部门的设置上非常注意完善制约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以防止一些部门或个人由于权力过大而腐败。(1)规定了政府管理程序。如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控制政府部门怎样应用财政,杜绝公务员贪污政府的钱。(2)规定了公务员的工作方式。如规定政府部门在买卖或签订合同时,至少要有三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才能作出最后决定。如果公务员在买卖或签订合同时,倾向选择非最低价格的标时,必须给出足够的理由,目的是杜绝回扣发生。(3)规定了公务员的处理权限。如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不随意授予处理权,很少有被获准个人决定事项。政府官员的自行处理权受到严格限制,减少了人、财、物方面自行处理权力,像批准核发执照或许可证之类的事情不能由个人决定。因此,在新加坡很少有哪一个官员或公务员一个人说了算的事情。
    为了防止腐败和商业贿赂现象发生,新加坡政府还建立了有效的预防规则和规定。例如:(1)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每个国家公务员在任职初,必须详细申报个人财产。加入政府部门之后,每年1月2日必须向所属部门申报自己拥有的股票、存款、房地产和其他方面收入情况,包括配偶等家庭成员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收入。每年的7月1日公务员还要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申报的财产不予公开,任何人非经手里申报机关负责人许可,不能获得申报人的财产资料。承办人员也应当保密。公务员不申报或作虚假申报都是犯罪。对于申报的财产说不清来源,特别是在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予满意答复,这部分财产就会被推定为贪污所得。因此,公务员一旦涉嫌贪污,其申报财产的资料就是调查和提控的重要证据。(2)公务员借钱制度。新加坡政府认为,公务员不能欠债太多,否则就有贪污的可能。因此初任公务员须要求其以书面说明是否有债务困扰,每年7月还得向上司报告自己的财务状况及所欠债务。如果一个官员所负债务已经超过自己三个月工资的总和,则被视为陷入“债务麻烦”的官员。凡是陷入“债务麻烦”的官员或所填表格内容虚假者,都将构成惩处条件,严重者可开除公职。另外还明确规定,高级公务员不得向下属人员借款,向亲友借款也不得超过本人3个月的工资总额。(3)收受礼品制度。公务员不得接受公众人士任何礼物、钱财或其他利益,如娱乐、免费旅行等;除非在退休时,不得接受下属送礼或娱乐应酬。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向常任秘书(即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最高首长)写报告,申报所受礼品的价值、名称等;特殊情况下,如无法拒绝或者拒绝不近人情,可暂时把礼品收下来,过后向上面报告,并将礼品上交。如本人需要这个礼品,经上级批准,按礼品价格付款。
    惩治腐败
    新加坡在腐败犯罪量刑方面,轻自由刑,重财产刑。其治理腐败的刑罚中没有死刑,最高刑为7年监禁,他们不以死刑和长期的监禁作为震慑贪污行为最有效手段,而以财产罚没,特别是取消公积金作为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惩处措施。明确规定,凡公务员因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开除公职的,一律取消其在职期间所积累的全部公积金。在新加坡,公积金是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根据公积金的规定,每个在职人员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本人交一半,另一半由政府或国营企业交纳,构成在职人员的重要公积金。每人每月的公积金大约等于月薪的30%至40%。可以想象,一个公务员每月可获得这么多的公积金,工作时间越久,所得积蓄越多,到65岁退休时将积累一大笔。因此,新加坡没有退休金制度,退休后的生活主要靠工作多年的公积金。但是,公积金的掌握权不在企业里,也不在机关里,而是在国家手中。任何被开除公职的人公积金都将被没收。资格越老、地位越高的人,公积金越多,多数在六位数以上,也就是几十万元。一旦被开除公职,他的全部公积金立即被取消,上缴国库,几十万元就没有了,所有的保障,包括医疗费也没有了。所以,新加坡人非常害怕被开除公职,效忠国家,忠心耿耿,不敢轻易越“雷池”半步。
    廉政文化
    新加坡吸收借鉴了儒家的“德治”思想,主张以德倡廉,建设廉洁、廉政的政治文化。前总理李光耀将儒家道德归纳为“忠孝仁爱礼义廉耻”等“八德”。不仅其中的“廉耻”与廉政直接关联,其他“六德”也于“廉耻”相辅相成。他们认为,要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必须在全社会推广廉政文化,如果一个国家普遍认为给别人办点事,收受一些好处是可以接受的,那么这个国家肯定是一个腐败的国家,很难建立一种廉政的文化氛围。所以新加坡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变民众的看法。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新加坡腐败现象也是很严重的,那时候腐败是新加坡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经过三十年的努力,终于成功地把民众的观念改变过来,让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从普遍能够接受到现在的绝对不能接受,促使“廉洁光荣,贪贿可耻”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形成了一种廉洁的政治文化和舆论氛围。正如李光耀所说:“廉洁的政治环境,是我国最宝贵的资产。在这样的环境里,掌管政府、主要机关和大学的人,都是一群廉洁、可靠、能干并且致力于为国人创造一个美好前途的人。”对于新加坡的公务员来讲,如果因贪污贿赂被判刑,那么他失去的绝不仅仅是职业、高薪和自由,还有社会的尊重、公众的信任和做人的尊严,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而这,也正是新加坡之所以能够成为清廉国家的关键所在。  (载《中国监察》2011年第19期)